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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章程

(2016年9月27日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

专家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制度,引导和支持学校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切实发挥学校的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持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形式,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全国诊改专委会)是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聘请,协助教育部推进诊改制度建设与实施而成立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建立诊改制度,汇聚各方职业教育专业人员的力量,加强诊改理论研究、业务指导、专家培训、动态分析和实践研究,促进诊改工作的稳步推进和不断深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坚持人员精干、规模适中的组成原则,以省级专委会代表和全国指导方案制定核心专家为主,兼顾中高职学校、行业企业、教研机构等方面代表的结构分布。

  第四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委员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80人左右。主任委员主持全国诊改专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诊改专委会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学校,秘书长负责处理全国诊改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委员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届全国诊改专委会推荐,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聘任。

在不违反全国诊改专委会基本组成原则基础上,以下情形可由全国诊改专委会在届中自主决定变更和增补委员:

    1. 有现任委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需要补充委员的,应充分考虑该委员的推荐来源,原则上从原渠道补充更换。

    2. 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建议增补,三名及以上委员附议的。

增补委员应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主要职责是:  

    1.围绕职业院校诊改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等开展专题研究,完善教学工作诊改理论体系,开展相关咨询。

  2.研究制定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改指导方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相关行业研制专业教学工作诊改指导方案。结合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周期性修订相关指导方案。

    3.接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委托,审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改执行方案;指导试点工作,对相关诊改试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指导、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诊改工作。

    4. 建立和维护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专家库,开展专项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指导和支持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专家培训和业务工作。

    5.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开展数据分析和应用研究,研判宏观形势,提供政策建议。

    6. 设立诊改专题网站,并负责网站的运行、管理。

   7. 完成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委员可以受聘兼任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般不少于两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方为有效。

    第九条 全国诊改专委会对相关事宜需要作出决议时实行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则通过决议。

    第十条  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全国诊改专委会的会议、不参加全国诊改专委会组织的活动、不接受全国诊改专委会工作安排的委员,视为自行中止全国诊改专委会成员职责。由专委会秘书处提请全体会议通过,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同意后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加、修正和废除,均需经全国诊改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全国诊改专委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章程(0927修订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