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委会 >> 工作纪律

    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职教诊改〔201920  

 

为切实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的管理,确保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健康进行,特对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委员应按时出席专委会会议、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专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有事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专委会主任请假并函告秘书处,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诊改专委会工作安排者,视为自行中止全国诊改专委会委员资格。由专委会秘书处提请全体会议通过,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同意后除名。

第二条 专委会成员在参加指导全国试点院校诊改、抽查复核等工作时,须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违反“六项禁令”,切实做到:

1.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原则上用餐应在学校食堂,不得接受进入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的宴请。

2. 不准超标准住宿,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

3. 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必须由个人自理。

4. 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院校的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院校安排的校外考察、参观、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准确把握诊改文件精神,深入研究诊改相关理论,积极参与诊改实践,严格按照诊改工作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涉及诊改委员会正在研究的内容,应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诊改工作的采访或访谈时,应统一按照教育部或专委会研究确定的政策口径答复,不随意表达个人想法。

第四条  以专委会成员名义对外授课、报告、讲座,须事先在诊改委协同办公平台上申报并获得专委会秘书处的同意;遵循教育部或专委会研究确定的政策口径,不随意表达个人想法。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在确定为诊改复核专家组成员后,不得参与诊改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须保持与秘书处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备手机号码和通信地址,及时关注职业教育诊改网信息,及时办理专委会协同办公平台上流转的事务。代表省级专委会的委员通过平台每月报送本省诊改工作相关信息。

 

职教诊改(2019)20号(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的通知).pdf